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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关于对《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失信惩戒制度
8月2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公告》中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资金保障、申请与审核、租赁补贴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说明。据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审联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住房;经政府批准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改建、购买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鼓励筹集主体积极探索创新筹集模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以及装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具备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基本使用功能,保证住户的基本居住需要。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须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均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成员信息查询授权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常态化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审联查。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及个人,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并同步反馈至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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