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自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继续建设、继续出售和新建房屋(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各种房屋)行为。
二、按照“八不准”相关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排查、逐一审核,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农户合理“一户一宅”的在建住房,稳妥处置。
三、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的,依法依规拆除或没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顶格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占用耕地超过10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超过5亩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买卖、流转、承包耕地违法建房的,限期拆除或没收,依法依规解除买卖、流转协议,对协议双方实行“双惩处”,并收回国家有关涉农补贴。
五、巧立名目,借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名义,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六、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顶风而上违法违规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七、对新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重大典型案件,省级有关部门直接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处理结果公开通报,逾期不能消除违法状态的,暂停受理该区域用地审批事项。将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主体及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八、全面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将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计入土地卫片执法年度违法比例,等面积扣减所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违法违规审批、包庇纵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九、广泛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畅通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完善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对各市评估一次,评估结果适时通报。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频发多发、顶风新增不止、整治效果不明显的,提请省政府警示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