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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
淄博市政府网站发布
为加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的管理,激励淄博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进一步提高淄博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残疾人体育,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再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大体育竞赛范围: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囯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青奥会和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学生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
第二条 在淄博市注册的或由淄博市在省、国家体育部门注册的淄博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四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六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运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青运会、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市级输送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二)山东省运会(残运会)教练员奖励
1.单项及小团体项目教练员等同于所属运动员的奖励。
2.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4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3.依照各项目之间交流运动员所获得的奖金额度,对现项目教练员进行奖励的同时,给予原项目教练员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单项及小团体项目为50%,集体项目为10%。
(三)山东省学生运动会获得各项目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教练团队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税。
第十二条 奖励情况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行为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由市体育局等部门按原渠道收回奖励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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