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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一大早,张店交警巡逻至南京路与人民路路口时,发现路口北侧信号灯灯杆被撞坏,现场有车辆碎片和信号灯碎片,过路车辆纷纷避让。
经张店交警大队指挥中心调度,交警部门并未接到相关事故报警,应该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事故处理科立即安排民警开展案件调查。经调取路口视频监控,民警发现12月4日3时47分,一辆遮挡号牌的小型轿车沿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至该路口时,经由直行车道右转弯,突然车辆失控撞向位于南京路上的信号灯杆,致使道路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驾驶人及同乘人下车查看,由于撞击力很大,车辆损坏严重无法移动。5时许,一辆拖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将事故车辆拖走,沿南京路向北行驶。
根据肇事车辆和拖车特征,民警立即开展分析研判和视频追踪,最终确定肇事车辆进入邹平辖区。经进一步侦查,12月10日办案民警在邹平市某汽车修理厂查获肇事车辆,并确定肇事逃逸驾驶人为未满18周岁的刘某某。由于刘某某为未成年人,须监护人陪同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刘某某父亲称其在外地,返回后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12月24日下午,刘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张店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接受处罚。经询问,刘某某称肇事车辆是其朋友的,12月3日晚,他趁朋友没注意将车偷偷开出,与几个朋友一起从邹平到张店玩。玩到4日凌晨驾车返回途中,因刘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转弯时失控撞到了信号灯杆上。因车辆无法继续行驶,为逃避责任,刘某某联系拖车将事故车辆拖回了邹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刘某某因肇事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未按导向车道行驶被处以罚款3300元及赔偿信号灯杆损失38000余元。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孙阳
通讯员:翟菲
值班主任:王蓬辉
编审:王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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