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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立法情况”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我市发布《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首部大数据领域政府规章,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市大数据局主要负责同志对《办法》的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办法》分九章五十七条,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职责,涵盖了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安全管理、保障监督等各环节内容。
《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与工作机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并强调加强公共数据统筹管理。
《办法》健全公共数据治理体系。《办法》规定,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全量编目,明确了收集汇聚公共数据的原则和要求。规定由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并建立公共数据返还机制。
《办法》规范公共数据供需对接。《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重点开放领域、开放清单、开放渠道等内容,着力完善公共数据供需对接机制,严格规范需求响应流程。
《办法》统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建立了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领域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制度。探索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以及公共数据产品、服务交易的支持措施。建立了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
此外,在制度创新上,《办法》建立了公共数据标准源目录管理制度,将数据责任单位明确、数据源头清晰、质量达标的公共数据纳入统一权威的标准源目录管理;对公共数据管理中垂直管理单位的职责边界作出界定;明确依托全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体系,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等方式提供公共数据服务。
《办法》的颁布出台,对于保障我市公共数据安全,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解决公共数据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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