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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发布《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第十三批),对98名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之日起12日内,对拟作出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依法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现依法向被处罚人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被处罚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淄博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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