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所称的人才指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
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土地出让前对周边区域同等条件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均价的75%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三部门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项目平均售价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同等条件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含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本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和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本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以限定租金租赁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租金按照本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用人单位自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由产权人按照“不高于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的原则自主确定。
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张店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人才分配。
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张店区企事业单位(含驻张店高校、科研机构、市属企业、省属企业、中央企业,下同)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含)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张店区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以上(含)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分配。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已享受政府购房补助的人才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
张店区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点击查看大图)
(一)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就职的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含)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本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
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后,实施分配。分配程序为:
(一)登记。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以下申请资料:
1.《张店区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1);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承诺);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张店区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附件2)。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区组织、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别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人才资格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进入选房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四)公示。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将审查结果和选房人员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组织选房。
(五)选房。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或综合排序等方式组织选房,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摇号和排序均遵循“人才层次高端优先”的原则,摇号和综合排序规则由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布。选房结束后,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放《配租(售)确认书》。
(六)签约。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申请人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持《确认书》、身份证件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调研,摸清本区人才引进情况及居住需求,根据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落实张店区人才公寓项目选址、立项、资金筹措等工作,确保次年6月底前开工。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产业布局、人才分布情况,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租赁型人才公寓宜在产业园区周边选址建设,更好地服务园区企业发展;产权型人才公寓主要在城市功能完善、环境优良地段选址建设。
人才公寓建设按照“户型合理,面积适中,适当装修”标准建设。各类户型、面积合理搭配,充分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租赁型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用品,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
人才公寓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型人才公寓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租赁型人才公寓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由政府按购房人购房原价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满5年但不满10年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以应计收的房屋契税价格为准)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收益。
租赁型人才公寓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因特殊情况仍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
咨询电话:
张店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0533-2271106
张店区委组织部人才办
0533-286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