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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常慧仲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被告人常慧仲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制减刑;对被告人杨兴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郭训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被告人宋鹏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远程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慧仲自2016年7月份以来,积极参与李冬梅(已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在李冬梅的纠集下在临淄区雪宫街道办辖区内实施暴力拆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恩泉宣读起诉书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恩泉担任第一公诉人,与专案组两名员额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
再破一案!18名被告!
最高获刑十八年六个月!
9月29日,周村区法院依法对吴伟国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串通投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周村法院院长谢宜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泽利、肖洪组成合议庭;周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振等出庭支持公诉;3名被告人及20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防控需要,其他羁押在淄博市看守所、桓台县看守所、高青县看守所的15名被告人通过互联网远程在线参加庭审。
被告人吴伟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六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樊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李保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
被告人王国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对各被告人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周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伟国利用其曾受过打击处理,特别是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刑所形成的黑恶社会影响力,于2013年4月刑满释放后陆续纠集、招募前黑社会组织罪同案犯李保国及同案犯王国刚、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跟随其“混社会”。为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9月,被告人吴伟国在淄博嘉亿国际建设工地设立“土方办公室”,以黑恶影响力强揽工程,通过威胁、阻挠、驱赶外来机械进场干活等手段垄断嘉亿国际工地机械使用,实施强迫交易活动,由此逐步形成以吴伟国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樊涛、李保国、王国刚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违法犯罪手段陆续承揽淄博市中医院东院区土方工程等多个工地的施工。2016年10月,被告人吴伟国以该组织获取的违法所得购买原淄博齐商银行培训中心,作为犯罪组织据点,经常在此招待宴请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成员、社会闲散人员,聘请人员专门帮助其统计组织资金状况,以被告人吴伟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该组织还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承揽工程、工程结算等提供帮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纪委监委已对相应人员作出处理。
被告人吴伟国及其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13起,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1起、强迫交易3起、敲诈勒索3起、非法拘禁1起、串通投标3起、诈骗2起,此外还实施系列违法行为。以被告人吴伟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周村、张店及周边区域内建筑施工行业、对滨州及临沂地区内煤焦油危废处置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对此区域或行业内的从业者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不敢举报、控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影响、阻滞了该区域内建筑行业或煤焦油危废处置行业的良好发展,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6名周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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