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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张预付卡,消费了一次,再去就找不到人了,我这还有消费的小票。”在淄博市暨张店区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现场,市民陈女士向张店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张店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现场受理,并解答消费者在消费维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据了解,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纪念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中消协确定的“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消费维权年主题,3月15日上午,淄博市暨张店区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在淄博富力万达广场隆重举行。
张店区消保委副主任倪成学告诉记者:“在今天的活动现场,张店区通过设立咨询投诉服务台,现场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的咨询,解答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为广大市民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活动现场,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张店区消保委共发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材料2000余份,受理消费者咨询与投诉20余起。同时发放《张店区放心消费创建倡议书》,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申请成为张店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共建我区良好营商环境。
活动现场,保险行业协会组织10余家保险行业的代表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和宣传服务;证券、银行、消防、邮政等单位也进行了现场宣传。
3月10日下午,淄博市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公布了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01
美容消费遇麻烦,高青消保帮维权
2019年11月,消费者孙女士缴纳3万余元在高青县某美容院进行微整美容项目,2020年7月与美容院因美容产品使用产生纠纷,因美容院店员前期承诺可进行全额退费,后与美容院多次协商未果。投诉到12345,要求美容院退款。高青县消保委调查了解,因美容店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双方的矛盾。经协商,美容院将消费者缴纳的3万余元全额退还,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02
预付办卡要约定,节日使用不变更
2021年正月初六,消费者张某来到周村某酒店就餐,宴请亲朋好友。结账时,张某拿出去年办理的会员卡,办卡时他充值2000元,赠送了500元,卡内尚有1000余元。本次消费了900元,收银台不允许使用该卡,理由是他们在吧台告示栏中有春节期间不能使用,但消费者称并不知道这个规定。经调查,该酒店在办理预付费会员卡时,并未告知有关会员卡的使用限制,后期,酒店在吧台告示栏上有关预付充值活动规则中,临时贴上一句话“每年大年三十到正月十五期间,会员卡停止使用,正月十六日后正常使用”。酒店通过临时、自行制定会员卡使用期限限制,属于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该变动不能约束消费者,因此消费者要求继续使用会员卡的主张应予支持。经调解,周村某酒店同意使用会员卡,并向消费者道歉。
03
滑冰场受伤起纠纷,消保委调解获赔偿
张店孙女士的儿子从2020年7月开始,在淄博某滑冰场跟着教练开始1对1练习。出于对教练的信任,孙女士并没有全程看着孩子训练。9月2日,训练结束之后孩子嚎啕大哭,让孙女士觉得孩子可能在训练过程中发生了什么问题。在其查看冰场的视频后发现,冰球教练反复将其年仅7岁的儿子推倒在地,并在孩子倒地的情况下打击其头部和手部,拉起孩子再次推倒,如此反复好几次。事情发生后,孙女士找到冰场负责人讨要说法,在与冰场反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将问题反映到了山东广播电视台农科频道《一切为了群众》栏目,记者在进行采访时无法进入其中了解情况,也没有见到冰场的实际负责人。于是记者和孙女士又将情况反映到张店区消保委。张店区消保委随即展开调查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两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冰场经营方现场给孙女士赔礼道歉,赔偿3万元,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04
早教机构消费高,消费者须谨慎消费
2020年6月3日,路先生向淄博市高新区消保委投诉,2019年12月,其在某早教中心给孩子花费1.1万余元报名一年早教课程,后因疫情爆发,该早教机构无法复工,导致早教课程一直无法上课。2020年2月,路先生已与该早教机构就该情况进行过协商,该早教机构承诺于2020年2月20日前退款给消费者,但至今未退款。高新区消保委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有明确关于退费的约定,经过与早教中心反复沟通调解,早教中心同意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剩余未上课程费用,经过计算共计退还消费者1.1万余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05
北京桂忠痔疮医学研究院沂源分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3月24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北京桂忠痔疮医学研究院沂源分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发布广告含有疾病治疗作用的用语,涉嫌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向患者推荐薏苡仁金银花压片糖果食品时,使用突破痔疮治疗难题、解决疾病之扰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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