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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
淄博交警支队发布
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货运车辆
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对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了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区域、车辆类型及时间:
(一)禁止通行车辆类型: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
(二)禁止通行区域: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黄河大道至傅山路段)、傅山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淄博段以内区域。
(三)禁止通行时间:每日0时至24时。
二、限制通行车辆类型、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通行车辆类型:轻型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新能源货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鲁泰大道、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上海路以内区域。
(三)限制通行时间: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
三、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事先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并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每天0时至6时(含)在禁行区域内向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实施物流配送运输,不需办理淄博市禁区通行证;在其他时段通行,需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高峰时段禁止通行。(备注: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厢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闭、不可开启。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密闭式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规定的时段及车辆种类禁止或限制通行,已经办理的通行证停止使用。
六、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且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重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不予办理禁行备案。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管理车辆不受禁行限行区域、路段和时间限制。
八、对违反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九、其他区县的货车禁限行区域按相关区县政府公告执行。
十、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来源: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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