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妇女就业,以妇女高质量充分就业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赋能增效,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印发通知,在全省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
加大“妈妈岗”政策支持
“妈妈岗”是指能够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就业,工作时间、管理模式相对灵活,方便兼顾工作和育儿的就业岗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育儿妇女就业需求,梳理本地区带动妇女就业能力强、安置育儿妇女数量多的企业清单,纳入“妈妈岗”用人单位统一名录,定期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网站服务专区公布。用好零工市场、就业驿站等服务网点,开展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一链式服务”。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育儿妇女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妇联要发挥联系妇女、联系家庭的工作优势,依托“巾帼家政进乡村(社区)”“乡村女工匠培育”“女致富带头人培训”、发展居家就业创业等,为城乡妇女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送服务。积极协调争取各级金融机构、职能部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纳入“妈妈岗”用人单位统一名录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加大金融扶持、税收优惠、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
扩展“妈妈岗”岗位开发设置
动员各级、各部门(单位)充分挖掘本辖区、本行业“妈妈岗”的开发潜力,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采取弹性工作方式,探索开设可按需请假的“弹性妈妈岗”、可自选时段的“宝妈班组”、可带回家工作的“流动妈妈岗”,积极挖掘电商运营、直播带货、文创策划等自主性高、方式灵活的“新业态妈妈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二孩妈妈”“三孩妈妈”等群体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灵活就业岗位。鼓励各市、县(市、区)立足育儿妇女工作实际,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安置育儿妇女就业支持力度。各级妇联要积极走访妇联执委企业、团体会员企业、巾帼示范基地等,结合企业用工实际和妇女灵活就业需求,挖掘就业机会,加大岗位开发。
强化“妈妈岗”就业服务供给
加强宣传推介,依托妇联系统媒体矩阵、公共招聘平台等大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设置“妈妈岗”重要性的认识,选树一批“妈妈岗”设置单位和优秀员工典型,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塑造更加包容、各方支持的社会环境,为育儿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强平台服务,通过组织专场招聘、开展直播带岗、搭建“妈妈岗”用工余缺调剂平台等方式,多渠道帮助需要灵活上班和弹性工作的育儿妇女实现就业。加强育儿服务,纳入“妈妈岗”名录的用人单位要配套建立“妇女之家”和母婴室,为女性员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场所,为接送儿童上下学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妈妈岗”员工技能培训
要积极链接发动各方资源力量,支持“妈妈岗”员工多途径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鼓励企业就近为员工提供多样化、实用性强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不断拓宽育儿妇女就业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进一步推动培训资源向“妈妈岗”育儿妇女群体倾斜,用好就业补助资金,面向育儿妇女开展培训。各级妇联要整合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多方资源,定制公益性培训项目,帮助更多育儿妇女参与家政服务、手工制作、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多种产业发展,在更多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关注“妈妈岗”劳动权益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根据用工管理实际,综合考虑劳动者需求,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保障“妈妈岗”兼顾工作和家庭。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弹性工作、不强行安排加班、工作时间因照护儿童需要可以请假等相关事项,协商明确的应列入劳动合同,依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处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型用工关系,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属于民事关系的,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处理。各级妇联组织要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妈妈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监督指导、日常巡查和女职工权益保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侵害育儿妇女劳动权益等违法行为,确保育儿妇女在职业发展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细化实化“妈妈岗”政策经办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组织,要把推广“妈妈岗”就业模式作为促进女性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政策扶持、创新激励举措。各地要因地制宜细化实化,合理确定政策标准,及时更新发布,强化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政策措施实施落实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育儿妇女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良好氛围。(山东人社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