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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燃放烟花爆竹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今天上午,我市召开媒体吹风会,通报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立法进程。一旦立法通过,处理违法售卖或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媒体吹风会上了解到,《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今年11月23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待批,经积极协调,省人大常委会拟于明年1月份,对《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规定》如经省批准后,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规定》中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禁放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禁放区域和场所进行了划定。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周国桥:《规定》针对我市组群式城市特点和前期各区县已划定禁限放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区县城市建成区为禁放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其他禁放区域。并可以在禁放区域外,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定了重要物资仓库、加油(气)站等12类禁放场所。
而对于全域禁放和批准燃放,《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两类特殊情形。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周国桥:一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高考期间,及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放;二是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经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也设定了行政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周国桥: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规定》还对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举报奖励作出了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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